美国公司法知识介绍-6: 管理层人员的权利与职责

2011-05-29

通常而言,美国法律尽可能地保护管理层人员不承受过大的责任.要求管理人员为不成功的商业抉择独立承担责任通常是不实际的.如果管理人员以尽自己的职责但因商业决择失误, 那么管理层人员不应为抉择上的过失所带来的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尽管如此,在某些特殊状况下, 法律仍可能要求管理层人员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承担一定责任,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多年来,法庭上裁决企业管理人员是否应对其商业决定的后果负个人责任时,使用商业决策行为(BUSINESS JUDGEMENT RULE)为准绳。该标准指出,如果管理人员作出决定纯属从公司角度出发并且决定是基於诚实及慎重的考虑,即使是决策错误,不应由个人来承担企业损失,除非:
1) 管理层人员在抉择之前未在一定程度上对相关及可利用资源投入必要的精力。
2) 管理层人员在不确信或不支持该商业行为为企业带来利益的可能性的情况下依然这种商业行为投票.
3) 在某种程度上,管理层人员的行为并非以企业的最高利益为出发点.
商业决择尽管保护管理人员出於良好原则且为促进公司发展而作出的慎重决定,如果当事人侵犯了某些特殊条款,他们将不再受保护,如果:
1) 管理层人员违反了他们应履行的三项义务:责任(fiduciary duty), 认真(duty of due care), 及/或忠诚( duty of loyalty).
2) 管理层人员的越权行为(Unauthorized Acts).管理人员的行为如果超过了被赋予的权利责任,该行为为企业带来的一切损失都应由当事人的个人财产中补偿.
3) 管理人员的疏忽(Negligence).对于由管理人员的疏忽而带来的损失,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责任.
4) 诈骗或其它违法行为(Fraud or Other Illegal Acts).管理层人员同时也应为诈骗或其它违法行为承担责任,除非当事人不知实情或没有义务知道实情.
5) 州法对管理层人员的其它特殊要求.(依各州州法而定)
各州法律除了要求管理人员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之外,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以公司章程的方式对管理层人员进行赔偿的权利.另外还应注意的是,商业判断法(Business Judgment Rules)并不是唯一对管理层人员进行保护的条例,企业各自的章程也可进一步限制管理人员为商业决策承担个人责任的可能性,以及如果被起诉,公司将赔偿他们应讼中的消费。在前面一篇文章中,我们提到了企业有权利对管理层人员进行赔偿.在这一章中, 我们就来具体地探讨一下管理层人员赔偿方面的具体细节.
首先,管理层人员的赔偿标准通常是由企业董事会决定的,除非在企业所在州州法或企业章程中将该权利限定在股东的范围之内.
那么, 企业到底在哪些情况下又权利对管理层人员进行赔偿呢? 总地说来, 有两种情况: 强制性赔偿(Mandatory Indemnification)和自愿赔偿(Optional Indemnification).强制性赔偿是指当管理层如果因代表企业而被起诉但在辩护中获胜 , 企业必须对该管理层人员在应诉及在辩护过程的合理花费进行补偿. 另一方面,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司章程有权利自愿对管理层人员进行补偿,如果当事人未有不合法行为.
企业管理者必须要明了的一点的是,在某些情况下,美国法律禁止企业对当事人进行补偿.根据模范企业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简称MBCA),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企业没有权利对管理层人员提供补偿:
1) 管理层人员有违法行为或未以企业的利益为最高出发点.
2) 管理层人员从中获取不应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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