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法知识介绍-40: 对董事及员工进行赔偿

2011-05-29

企业行为某些时候可能为授权该行为的董事及员工带来法律诉讼,导致董事及员工以个人名义承担法律责任。即使当事人被证明无罪,随之而来的法律诉讼费及律师费对个人而言也是一笔可观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愿意为受诉的董事或员工提供补偿。前提是当事人在授权该行为时并非出于恶意,且以企业的最高利益为准则。另外,企业各自的章程也可进一步限制管理人员为商业决策承担个人责任的可能性,以及如果被起诉,公司将赔偿他们应讼中的消费。
首先,管理层人员的赔偿标准通常是由企业董事会决定的,除非在企业所在州州法或企业章程中将该权利限定在股东的范围之内.企业对于董事或股东的赔偿方法主要有两种: 强制性赔偿(Mandatory Indemnification)和自愿赔偿(Optional Indemnification).强制性赔偿是指当董事或职员因代表企业而被起诉但在辩护中获胜 , 法律要求企业必须对当事人在应诉及在辩护过程的合理花费进行补偿.自
愿赔偿指的是法律并未要求企业进行赔偿,但企业处于对员工的保护,自愿进行赔偿,前提是员工并未犯下任何违法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美国法律禁止企业对当事人进行补偿.根据模范企业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简称MBCA),当董事或职员有违法行为或未以企业的利益为最高出发点,或是从中获取不应得的利益,企业不能对当事人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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